7月21日,鄭州市交通運輸委有關負責人表示,不允許出租車主個人自主選擇車型,是為了保證車輛性能和質量。
據該負責人介紹,交通運輸部明確指出“出租汽車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的、便捷的運輸服務,是社會公眾特殊出行和具有一定消費能力群體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”,是城市人民政府為市民百姓提供的一種社會公共服務產品,代表了一個城市的形象。對出租汽車的基本要求是:車型美觀大方;較大的乘坐空間;乘坐方便舒適;質量穩定可靠。
如果允許個人自主選擇車型,從營運成本考慮,車主會更傾向于選擇價格最低的車型,可能造成出租汽車車型雜亂、空間狹窄等問題,車輛性能和質量更沒有保證。
基于以上原因,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出租汽車地方性法規《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的規定,于2006年7月在鄭州市綠城廣場舉辦了“出租汽車更新預備車型展示會”,通過公開的方式,選定了現行的6款出租汽車更新車型,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確定下來。
對于經銷商的選定問題,在出租汽車更新工作中,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根據《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》的要求,通過公開的方式選定了車型,沒有也無權指定具體經銷商。
通過對汽車銷售行業的了解發現,國內通行的做法是一個地區同一品牌只授權一家經銷商。其原因是:保證出租汽車的批量供應,保證車源;有利于進行行業專業化的服務,保證服務質量。
進一步說,如果同一品牌多家經營,由于出租汽車相對于其他民用汽車銷售需求來說,銷量較小(鄭州市每月70臺左右),為保證供應,經銷商勢必要增加庫存,增大成本,在供車中可能出現相互推諉現象。目前,鄭州市有上海大眾經銷商10家,北京現代6家,豐田花冠5家,奇瑞4家,汽車廠家為避免同品牌的惡性競爭,每個地區只授權一家經銷商。
至于價格問題,在選擇車型之前,政府已經要求經銷商在同款車型相同配置的條件下,出租車的銷售價格要低于民用車型。因此,如有司機或市民發現同等配置、同款車型的車輛,民用車型售價比出租車型售價低,可直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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